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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31 生效日期: 1991-05-3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电影放映管理工作,繁荣文化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县以上城市(含县城)的电影放映工作。


    第三条   城市电影院、影剧院、俱乐部(以下简称影〈剧〉院)是社会主义文化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主义效益放在首位,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影(剧)院在电影放映工作中,必须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凡申请对外经营的影(剧)院,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地(市)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符合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登记和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者,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供片对外售票放映。


    第七条   影(剧)院必须完成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执行供片计划和开展放映业务活动。影(剧)院因故停止放映,必须经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八条   影(剧)院放映电影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为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合理安排放映场次,提高上座率,增收节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
  (四)执行电影放映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优质放映;
  (五)执行电影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电影宣传必须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六)遵守服务公约和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不得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不得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八)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影(剧)院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任或民主选举等办法产生经理(主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   影(剧)院经理(主任)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影(剧)院设施,搞好经济核算;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创建文明放映单位;
  (四)制定影(剧)院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三章 电影宣传

    第十一条   电影宣传工作应当准确地宣传影片内容和主体思想,加强国产重点影片的宣传和预告,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生动活泼,为观众喜闻乐见。


    第十二条   影(剧)院应当绘制广告牌,设置电影画廊、橱窗及影评园地,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电影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电影宣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第四章 电影放映

    第十四条   电影放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安全防火条例》、《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放映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人员在放映中应当做到:
  (一)还音效果和画面质量达到所使用设备的部颁标准;
  (二)无行迹、无灭火、无断片、无错格、无倒映等责任事故;
  (三)换机及时准确;
  (四)准时开映,防止晚点、误场和串片中的迟片、错片、漏片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电影放映人员对放映设备应当定期保养,确保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   电影放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影片交接、检查制度。对片身断裂、齿孔破损的影片应当及时按技术要求进行粘接、修补。保持片头、片尾及护片段的完整,对过夜影片要进行有效的湿润处理。


    第十八条   电影放映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自觉爱机护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提高放映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影(剧)院应当根据供片计划和影片内容,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观众,完成放映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影(剧)院应当优质保证重点影片和重大节日的影片放映工作,并根据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选入有关影片。


    第二十一条   影(剧)院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儿童专场。对重点纪录片、科教片要组织观众,扩大宣传。

第五章 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影(剧)院必须加强场务管理,坚持检票入场与敞门入场相结合的办法。严禁无票入场。


    第二十三条   影(剧)院场务人员必须佩戴标志,站立服务。接待观众应当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放映时场内必须做到“四无”(无无票入场的、无加座站立的、无吸烟和吃带皮食品的、无打闹喧哗的)、“三好”(服务态度好、安全卫生好、场内秩序好)。


    第二十四条   影(剧)院门前必须张贴《观众须知》、《服务公约》,场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引导观众对号入座。


    第二十五条   影(剧)院在放映电影和散场时,场内出口通道和太平门必须畅通;出入口、观众休息厅、太平门、厕所等处,均须设置红色标志灯;上一场次与下一场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六条   影(剧)院必须经常检查消防、电器设备,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影(剧)院场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放映厅内、走廊、厕所等处的清洁卫生,保持放映厅内空气新鲜、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第六章 财务统计

    第二十八条   影(剧)院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片租款。


    第二十九条   影(剧)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季、月收支计划,业务支出要按照资金管理渠道合理使用,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影(剧)院应当建立健全影票的印刷、保管、领用、出售、盘点、销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票价、租价、分账等规定,严禁乱涨价。售票员应当做好预售票、零售票和团体票的出售工作,做到当日票款当日结清,并如实填写报表,做到场、票款、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影(剧)院应当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会计、统计等业务报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影(剧)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改造影(剧)院设施条件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成绩突出的;
  (三)放映质量高,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四)电影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文明服务,院容和放映场所清洁卫生、安静舒适的;
  (六)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财经制度,增收节支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市电影放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影业务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符合晋级、提职等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影(剧)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许可证、改变片租结算办法、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一)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
  (二)电影宣传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带或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四)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计划任务;
  (五)放映质量差,造成重大损机、损片事故;
  (六)安全防火措施差,安全卫生不符合规定,造成各种治安灾害事故;
  (七)违反财务管理和票价管理规定,截留、挪用、漏报片租或乱涨票价。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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