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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帮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 1997-01-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1997]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两停一亏”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使用好帮困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帮困资金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省属和部属企业。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要坚持分级负责,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主,坚持以增强造血机能和再就业为主,坚持通过“两调三改”,整体搞活企业为主的“三为主”原则。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困资金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11个筹资渠道,由各责任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征收,确保帮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帮困资金采取分别管理,统一审批,集中使用的办法。劳动、工会、财政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帮困资金的管理,并设专户存储。
  (四)帮困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使用方式。

  第四条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困难企业困难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第五条 帮困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拨款或无息借款。
  (二)为困难企业提供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费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申请帮困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已连续六个月欠发职工生活费的企业;
  (二)重大节日期间,企业无力发放职工生活费,并且节日之前已连续三个月欠发职工生活费的企业。

  第七条 帮困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凡符合申请使用帮困资金条件的企业,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及还款计划,并附上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困难职工登记表和欠发工效情况,由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帮困资金由借款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借款企业按还款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意见同意后,报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主可延期还款。对已解困的企业,逾期不还,按救助金额从该局经费中扣还。

  第九条 凡申请使用帮困资金的企业,其厂领导班子不得用公款购买手提电话、寻呼机等高档办公用品,不准新购小轿车。凡二年以内申请三次以上帮困资金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自动辞职,否则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撤职。凡年内有20%以上的直属企业申请帮困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评先,不得新购小轿车,其班子主要领导不得评先受奖。连续二年以上有20%以上的直属企业申请使用过帮困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对其班子通报批评。

  第十条 帮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帮困资金征收、筹措和管理责任部门要定期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帮困资金的征收、筹措和到位情况,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企业在帮困资金的分配发放上要民主、公开,并张榜公布。对贪污、挪用帮困资金或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帮困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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