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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 1989-12-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89]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电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各类电影放映单位(包括集镇电影院、电影队、售票放映点)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跃农民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以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镇电影院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应的人口集中的集镇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兴建。集镇电影院(或售票放映点)的发展,应坚持“积极发展、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原则,采取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相结合,以集体办为主的形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集镇电影院的发展作出规划。

  第五条 建立农村集电影院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经县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六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许可证:
  (一)有全套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
  (二)有专业放映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座席;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营业审批程序:
  (一)使用16毫米放映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后,报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胰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农村集镇影剧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学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集体、个体办的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⒈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⒉坚持放映活动,管理措施健全,业务逐年递增的;
  ⒊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⒋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⒈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⒉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⒊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⒋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⒌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
  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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