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发[2003]01号
鄂价发(2003)101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请示》(鄂宏房字[2003]第7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政字(2001)314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在东胜区和平巷南(市宾馆北、达拉特北路东)开发兴建5栋楼房,总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经测算,底商售价最高不超过3600元/平方米;住宅平均售价不超过1791元/平方米。
楼层差价,请按《售房许可证》(价格)核准的差价执行。
该价格为正式销售价格。此次售房要办理《售房许可证》(价格)和《预售许可证》(在房管部门办理),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和售房说明书制度,并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对该价格的监督。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