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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5 生效日期: 1996-01-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情况,对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稳定社会、安定人心的重要阵地,是国家对粮食部门推行两线运行的基础条件。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保证城镇居民粮油正常供应。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应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督促协调房管、国有资产、土地管理、粮食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7号文件执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划转办法,在今年3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 城镇房管部门现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包括开展多种经营的门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下达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原有粮食部门经营,后被房产部门下文收回的国有粮店,也与现有粮店一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划。
  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划转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国有粮食部门,在房产划入后,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办,明确经营管理责任,按照“以经营粮油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的原则管理使用,以确保划转后粮店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 资产划转后,粮食部门应按国务院国办发(1995)47号文件规定的使用原则进行经营,各零售网点非经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出租和转作它用的,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下限期纠正。
四、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以回迁或重建。复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粮食部门粮油零售网点整体布局和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
五、 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六、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粮食等有关部门,办理好有关产权划转、城建拆迁还建,以及用作粮油零售网点的行政、厂矿、企业、事业(包括大专院校)单位房屋租借等有关手续。划转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有关各部门领导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排除干扰,妥善解决好有关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要特殊商品。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和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粮食商业网点的建设也要相应加强,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配套建设,以利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方便群众,促进生产,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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