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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 1996-07-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的新风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在火葬区,在要大力推行火葬,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其他公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

  二、火化后的骨灰应存入骨灰堂(墙、塔、廊)或骨灰公墓,提倡将骨灰深埋不留标记和其他不保留骨灰的做法,禁止火化后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三、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土地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四、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死亡的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五、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

  六、提倡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提倡以鞠躬默哀,戴黑纱、白花等文明习俗取代磕头跪拜,披麻戴孝烧纸化钱的做法。

  七、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省辖地级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焚烧花圈,禁止抛撒纸钱,禁止在居所处摆放花圈。

  八、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并收缴销毁迷信丧葬用品的,没收非法所得。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九、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修乱建坟墓,特别是占用耕地建坟,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恢复地貌。

  十一、各级政府要把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科技兴国,发展经济,实现小康,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大建设”的方针,加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组织、制度和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各基层红白事理事会在殡葬改革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推动移风易俗社会化,把丧葬习俗改革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新闻媒介要加强舆论引导,典型引路,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在影视作品中,要摒除带封建迷信色彩的丧事大操作大办画面。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看到移风易俗的好处,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形成自觉进行丧葬习俗改革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二、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殡葬管理,积极做好丧葬习俗的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殡仪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不同档次的合法合理需求。

  十三、国家干部要在移风易俗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对个别执意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按《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婚丧习俗改革的暂行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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