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3]403号
内计费字[2003]403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和《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近期工作要求,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组织机构代码IC卡和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的发放成本重新进行了审核。本着加强管理,打紧费用,减轻企业和其它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降低组织机构代码IC卡和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卡由220元降低为120元。个体工商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办卡的,每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100元降低为60元。用户因遗失、损坏,需要领(换)新卡的,每卡收取工本费100元。
用户在领取组织代码IC卡后,办理统一代码证只收正本工本费每本10元和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不再另行收费。
二、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卡180元降低为70元。个体工商户本着自愿原则申请办卡的,每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120元降低为50元。用户因遗失、损坏,需要领(换)新卡的,每卡收取工本费70元。
用户在领取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后,办理1个营业执照副本不另行收费,办理2个以上副本按规定收费。
三、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过程中,应加快IC卡的索统网络建设,尽快投入使用,为持卡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IC卡工本费、统一代码证工本及技术服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照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部,实行“收支两平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监督管理卡工本费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规定,上缴自治区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