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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1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修订方案)请示》(榕政综(2003)29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先予批准〈长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5)9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长乐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省建设厅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长乐市是长乐市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福州市空港、次中心城市,闽江口城镇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乐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要求,积极融入闽江口城镇群发展体系中,主动承接福州城市'东扩南进'发展战略和福州城市部分职能。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和空间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把长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现代化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长乐市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到2005年控制在14万人左右,到2010年控制在17万人左右,到2020年控制在22万人左右。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到2005年控制在12\^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控制在15\^34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20\^52平方公里以内。
  四、长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发展布局和建设时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在长乐市域内建立以市区为中心,金峰、滨海新城为次中心的三大经济区和东西向、南北向两条发展轴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同时,长乐市区和滨海新城作为福州市的两个外围组团,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要加强与福州中心城市的的分工与协作,统筹合理安排和利用好临海岸线。
  五、原则同意长乐城市呈'一心两片'布局结构。城市工业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注意城市近、中、远期发展的衔接,按规划控制和预留城市各类用地。要加快长乐城市规划建设步伐,合理控制城区开发强度,搞好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整体水平,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从福州城市整体综合交通体系出发,搞好长乐市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控制预留好过境交通干线用地以及过境交通干线与城市干道相连结的交叉口用地,留足公用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充分预留并控制好城市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物流运作等设施用地。加强城市防灾设施规划建设,建立较完善的包括防洪、排涝、抗震、防风、消防、人防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增强城市抗灾防灾能力。
  七、强化城市绿化环境建设,塑造城市良好形象特色。将塔山、南山、六平山、珠湖山、尖峰山、奎尾山和太平港、河下江、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等纳入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好河网水系、山体植被等自然资源,严格预留控制好城区各条河网水系两岸的绿化用地,强化沿江(溪)两岸绿化美化。要加强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的组织设计和规划控制,搞好城市景观聚焦点和沿江(溪)两岸建筑景观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改善人居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风貌和形象特色。
  八、强化环保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闽江口城镇群区域协调发展角度出发,搞好闽江口湿地、海蚌资源保护区、沿海基干林带、炎山闽江取水口等重要区域和滨海旅游资源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河网水质,保护好城市水源、江河水系、山体植被和各类规划绿地。积极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长乐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对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乐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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