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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3]184号

内计费字[2003]184号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满洲里市物价局: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两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把狠抓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力度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要结合贯彻自治区经济、计划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扩大公示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在全面完成乡镇、苏木公示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在嘎查、行政村和农牧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开展公示工作,继续扩大公示工作的覆盖面。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努力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推行涉农公示制度点多线长面广,工作难度大。但是,更加艰巨的任务是如何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目前,一是要明确责任制。收费单位设立的公示牌,可由其自己负责管理和维护;乡镇苏木、村嘎查设立的公示牌,由乡镇苏木政府和村嘎查委员会负责管理,并要有专人负责对公示牌的管理和公示内容的监督。二是要努力做到规范化。公示内容要以自治区明确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和标准统一规范,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法”;在公示形式上,要注重实用性,按照“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实用。三是制作经费应多渠道解决,但绝对不能向农牧民伸手。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要探索建立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依靠社会力量,依靠农牧民群众,可聘请农牧区义务监督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并把它作为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加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举报乱收费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及时检查,及时处理。查处的乱收费金额及时清退给农牧民,让农牧民受益,真正感受到公示工作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专项治理。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得到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公示制度才能坚持下去。为此,在工作中,要注意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报并予以解决。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其它方式,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掌握并熟练运用这个武器,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与此同时,要集中力量对农牧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我委前一段布置,当前要抓紧对农民建房收费和农业生产性费用进行专项治理,并将专项治理的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对农村牧区教育“一费制”和教育公示制度的推行以及涉及农牧民的其它收费加强督查。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底和11月底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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