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5]服13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科学合理制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已制定公布的甲、乙类药品价格和未公布品种以及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将根据统一代表品价格制定情况,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分期分批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对省物价局已制定公布和未公布的省乙类增列药品价格以及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近期内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分期分批公布。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在制定医疗单位制剂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时,必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计算并执行。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原已制定的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必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三、《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中的差比价值为最高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降低药品价格的需要,在最高值内确定具体的差比价值。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差比价规定计算并执行价格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3月3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