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随着海湾型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 我市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解决岛内岛外政策差异,推动岛外区域经济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研究,对我市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调整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的。
二、除上述之外的住宅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