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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市[2005]7号
各区工商局:
  根据《关于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工商[2004]19号)文的通知精神,以及前阶段该《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 办理程序
  (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由市场处按照原市场登记档案材料进行核查把关。开办单位凭《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办理。市场开办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按市场设立程序进行办理。开办单位为法人企业或公司的须进行变更,企业名称加上“市场”字样,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所(摊位)和设施,为进场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开办单位凭《市场登记证》到原市场登记机关领取《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
  2、到市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核准;
  3、市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提出设立意见,尔后由市场处进行把关;
  4、开办单位凭已审核好的《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新开办的市场
  1、开办单位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或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核准;
  2、凭《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场处领取《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并根据市场设立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
  3、区工商局组织市场科和市场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现场勘查,并按市场设置的规定,提出是否设立的意见;
  4、市局市场处对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区工商局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市场开办单位凭已审核好的《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 相关材料的审查把关问题
  市场开办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市局市场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城市规划与市场布局情况进行审查。企业注册登记处凭《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按企业或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市场的年检问题
  1、开办单位凭《市场登记证》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市场年检登记表》;
  2、由市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和工商所提出是否通过年检意见;
  3、市场处根据区工商局和工商所的意见,结合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情况提出是否通过年检或免审意见;
  4、市局企业监管处根据《市场年检登记表》的审核意见,按企业或公司年检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年检。
  四、市场的监管问题
  1、原由各区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管理的企业或公司有开办市场的,要按市场的设置要求进行规范,并统一由市局注册登记处办理注册登记。
  2、各区局的市场科要将已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名册,按照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占地面积、摊位数、是否占道市场或临时市场情况进行造册登记,于2005年3月20日前报市局市场处,将整理好的市场登记档案,以区为单位统一移交到市局企业档案管理中心。
  五、市场登记规范工作的完成期限
  各工商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管与巡查,并将有关规定和改制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的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的登记规范工作限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尚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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