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房价估〔2005〕3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程序 一、咨询
申请当事人可先向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办公室询问有关房地产评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了解申请或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相关条件、办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和申请书如何填写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所属评估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可直接向省评估委办公室申请,其他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申请。省、市评估委按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市)评估委职权范围的,除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外,还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予以更改的,不得拒绝接受申请,而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市)评估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评估委规定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市)评估委办公室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省(市)评估委办公室受理或不受理当事人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省(市)评估委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核
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有关证件、材料及表格等进行审核,并写出初审意见提交设区市评估委审核同意后,随文件、材料报省评估委批准。
省评估委办公室自受理设区市评估委报送的文件、材料或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写出审核意见提请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作出是否准予其相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决定。
四、审批
省评估委应当自收到省评估委办公室送达的初审、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签署意见。
五、发证
经省评估委批准准予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自省评估委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送达相应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对新批准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凭省评估委签署的批文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师注册变更手续。只要评估机构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省评估委办公室就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经省评估委批准不准予或不予以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经省评估委批准新取得或调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在福建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