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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 1994-08-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1994]14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冀政[199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5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如需变动,按价权分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采取规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控制,或提价备案的办法。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和医疗费的收费标准(省定)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一)民用煤的县级市场销售价格。
  (二)平价、议价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
  (三)民用煤气和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四)小学生作业本的出厂价和零售价。
  (五)市内公共汽车的票价。
  (六)省委托市管理的学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房租和托儿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下列品种执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出厂、批发、零售价。
  (二)馒头、油条的零售价。
  (三)牛奶、鸡蛋的出场价格和零售价。
  (四)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


    第七条 对下列品种,在正常情况下,实行调价务案制度,当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实寿差率控制。差率和实行差率控制的时间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规定。备案内容和办法按第十条、十一条办理。
  (一)蔬菜:根据淡旺季控制中间环节,对主要品种视市场情况变化制定差率,批率差率最高不得突破50%。
  (二)奶粉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三)洗衣粉、肥皂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3%。
  (四)食糖(绵白糖)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五)酱油、醋批零差率17%。


    第八条 下列品种的县级市场具体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限价的差率范围内管理制定:
  (一)牛奶、鸡蛋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格。
  (三)奶粉的零售价。
  (四)蔬菜批发的零售价。
  (五)食糖零售价。
  (六)酱油、醋零售价。
  (七)洗衣粉、肥皂零售价。


    第九条 对下列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监审品种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公司、生产厂家经营生产的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
  (二)市属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百货大楼、新亚商城、人民商场、华丰商场、商业大厦、新联商城经营的食糖、洗衣粉、肥皂、奶粉、小学生作业本。
  (三)市属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酱油厂、肥皂厂、印刷厂、牛奶公司以及大曹庄农场乳品厂生产的酱油、醋、肥皂、小学生作业本、鲜奶、奶粉。


    第十条 实行审核的品种,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一条 备案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时间间隔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调价幅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一)监审品种的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调价次数过多,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调价、延期调价或限制提价幅度,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猪肉、牛羊肉、鸡蛋和蔬菜价格波动过大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参考价、浮动价或者集贸市场挂牌限价。
  (三)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出现突发性过渡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限价内制定临时怀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执行情况,并依据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四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县、市的调价备案情况、审核情况以及对附表所列品种的其它监审情况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邢台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第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附: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代表品、规格、项目
  1、面粉           特一粉、标粉
  2、粳米           标一
  3、食用植物油        花生油、卫生油
  4、猪肉、牛羊肉
  5、鸡蛋
  6、牛奶
  7、奶粉
  8、蔬菜           主要大路菜
  9、民用煤          蜂窝煤、煤球、散煤
  10、液化石油气
  11、民用煤气
  12、自来水
  13、食糖          绵白糖
  14、洗衣粉
  15、肥皂
  16、馒头、油条
  17、食盐
  18、酱油
  19、醋
  20、小学生作业本
  21、市内公共汽车票
  22、房租
  23、学杂费
  24、托儿费
  25、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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