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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 2005-02-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1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请示》(泉政(2001)地1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0.9318公顷(其中耕地20.7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永春县桃城镇留安村水田8.6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24公顷,南星村水田12.0537公顷、园地0.06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6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96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2.2927公顷;划拨国有其他土地0.3051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22.5978公顷,作为永春县200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永春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春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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