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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3-09-06 生效日期: 1993-09-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根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宪法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和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宪法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运行的法律规定和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报经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须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同意。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并尽可能的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发扬新时期的创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头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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