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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 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九条 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介绍。《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从网上下载和复印。
  第十条 按原题材审批制度已获批准立项的剧目中已开拍的不需再报备,尚未开拍的仍需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中外合作拍摄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和中外合拍剧目获得批准后可办理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二条 内容涉及有关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的,报备时应附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电视剧剧目经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后应开机拍摄制作。
  第十四条 经备案公示、拍摄完成的电视剧凭网上公示的下载打印件申请审查。未经备案公示的,或完成剧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确有理由对剧目主要人物和情节作大幅度调整的也应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六条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统一交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bs@scrft.com。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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