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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国土资函(2001)378号《关于厦门市200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批准,决定征收莲前街道办洪文社区居委会土地17245.16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市二建自用办公楼
  办公
  5715
  莲前街道办洪文社区居委会
  厦门众城新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厦门市水处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湖边水库溢洪道整治工程
  溢洪
  11530.165
  厦门市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4)地408号和(2004)地47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和厦府(2003)17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该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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