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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及《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要求,本市将于近期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条件
  1.通过2005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直接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心申请初始注册。
  2.通过2004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合格的人员,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心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一律要求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4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其中二张请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仅限经2003年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或2004年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注册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请在2006年5月26日——5月27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5:30),将注册所需材料交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二楼办证大厅。(地址:田林路191号,电话:64855322×253、258)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关于填报注册材料的注意事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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