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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2)3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活动透明度,有效监管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工作。
  3?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使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4?有利于分步实施。从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着手,逐步过渡到规范全部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
  二、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工作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独立核算执收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将逐步取消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和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帐务一致。
  (三)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按照执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领取,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税务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统一制定,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加强收入收缴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加强对代理银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其它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自治区将组织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同时,研究制定《自治区直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管。同时,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三)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要求,应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实施步骤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应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3年先在部分自治区直属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200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全面推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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