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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701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文件要求,现将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办法。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收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

  二、工程勘测和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工程勘测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总估算额(第一部分)的1‰--3‰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委托方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委托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收取。

  四、材料物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材料物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委托招标代理采购材料物资总额的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出售的标书价格,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直接发生的成本费用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六、本通知未列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核定。

  七、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办法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自治区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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