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3]1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贯彻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税前扣除的审批制度,职责明确到人。受理环节要保证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环节要对审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核,对“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以及财产损失和呆(坏)帐损失的审批都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表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签署调查情况和意见。审批环节要对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要上报苏州市局的审批内容都应建立合议制度。各环节应建立税务文书传递卡制度并按照《办法》要求对工作日进行合理分解。
2、严格审批资料管理。审批表必须签署明确的意见和所依据的政策条款,对受理的资料必须加装封面、目录并装订成册(式样见附件),附报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无误”印戳或公章。审批结束后应由专人登记台帐,资料及时编号归档并按季上报审批汇总表和备案表。
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请各地认真的加以贯彻落实,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审批封面;
3、审批目录。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