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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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