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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有旧住宅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30 生效日期: 1984-11-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4]10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82)国字60号《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和中央关于“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和省人民政府(1984)17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各自管房单位、官渡、西山区以及各县的所属直管公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一、出售范围:
  1、凡属我市四个范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公有旧住宅,除代管产、托管产、产籍不清楚、落实政策的房产、平房、以及主要街、道三层(包括三层)的旧住宅,原则上均可出售。具体由房地产管理局掌握。
  2、凡产权原属官渡,西山区各县直管的公房出售范围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出售对象和条件。
  1、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在本地区范围的公有旧住宅。
  2、每户购买旧住宅的面积,按正式户口平均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六平方米的,单位给予补贴;超过购房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按售价的全价购买。已办独生子女证的户视其情况可增加壹人计算。

  三、出售价格:
  旧住宅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质论价。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落(如市区、郊区)以及交通条件,经济繁荣程度、质量、朝向、层次,环境等差异有所区别,具体价格另定。

  四、付款办法:
  1、购买旧住宅的职工、居民、采取个人全价购买和单位补贴的办法;单位补贴原则上下得超过售房总额的三分之二。
  2、无工作单位补贴的个人购买旧住宅,应全价支付。
  3、个人购买旧住宅,采取一次付清优惠的办法(单位补贴部份,不予优惠)。
  (1)个人出全价购买一次付清者,按售价总额优惠20%。
  (2)单位补贴三分之一,个人出三分之二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分优惠15%。
  (3)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出三分之一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份优惠10%。
  4、个人购买旧住宅,一次付款有困难者,可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

  五、房屋产权
  1、个人购买的旧宅,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购房价款交清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机关发给产权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
  2、个人所购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服从。
  3、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优惠购买的旧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六、购房手续:
  1、住户以自愿和自住为目的,均可向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购买旧住宅的申请,报经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买卖合约。

  七、房屋修理:
  1、自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个人自理。
  2、共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产权者合理分摊。

  八、售房收入使用范围:
  所售房屋的房款一律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收取,用于房屋的更新再生产,专款专用。

  九、有关规定:
  在补贴优惠出售旧住宅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投机倒把、高价出卖,转租转让等非法活动,干扰坡坏本办法实施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补充。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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