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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 1994-12-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 Women Procurators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宗旨
  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五、大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培养优秀的女检察官。
  六、与各级妇联组织、其他行业妇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对搞好妇女工作提出建议。
  七、组织、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的女检察官及有关妇女组织、妇女界友好人士之间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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