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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4 生效日期: 2003-05-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林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农林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我市高效生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申请林木采伐,林木、林地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前置条件;是调处林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法治林、依法兴林的需要,林权证的核发将有利于维护林木、林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施分类经营和森林资源保护;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作为一件为民办的实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按照以下范围、原则、和步骤,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该登记造册,由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凡在林业“三定”时,由市(县)、区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权权属清楚,没有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新证的,老证自动失效;凡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化的,应予变更登记,发给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凡在林业“三定”后尚未登记发证,林权清楚无争议的,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权属争议经依法调处已明确权属,尚未登记发证的应予登记发证。
  2.坚持按权属登记发证的原则。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申请。同时按照林地所在区域实行属地登记发证。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认真公开宣传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条件要求,及时将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坚持登记发证“三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4.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凡基础档案材料比较齐全、权属清楚的予以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楚或存在林权争议的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确定权属后再登记发证。
  5.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实行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通过新证的换发能进一步明晰权属关系。换发林权证不是否定林业“三定”成果,不是否定原来核发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也不是重新登记发证,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
  6.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林权证发放的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要严格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取费用或另立其他明目收费。
  (三)工作步骤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准绳,以历史形成的文件或协约为依据,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法定程序,准确核发证书。认真建立档案,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为,保证健康有序地完成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调查登记。由镇(场)政府、单位组织以村、组(分场)为单位开展对国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各类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申请调查和登记造册,初步确定发证对象。
  2.张榜公布。以基层村组、分场为单位,张榜公布拟发证对象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及四至范围,公示不得少于30天。在此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必须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
  3.登记发证。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镇、场单位上报材料根据《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履行审批手续,报市(县)、区政府核发林权证。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三、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政策性强、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千家万户乡村农户。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层层建立组织,搞好宣传发动。
  为了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林业、国土、财政、民政、司法、水利、交通、物价等部门参加的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林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报导工作动态,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训试点,循序渐进。
  各市(县)、区要组织林业技术骨干和基层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林权发证有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登记发证队伍。各地要抓好有代表性、有特点、林权管理基础较好的镇、场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在取得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政策和工作方案,由点到面全面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认真处理林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纠正出现的问题。市(县)、区及乡镇各级政府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做好矛盾和纠纷调处工作。要讲政策、讲工作方法,坚持互谅互让、协调一致的原则,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指导,协同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林业、国土、财政、民政、司法、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做好林木、林地确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关政策的衔接,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及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动用人员多,既要进行野外勘测、又要进行各项材料的登记、申报、审核及申报材料的张榜公示,更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的顺利开展。
  (五)严格程序,加强督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的督促指导,做好本辖区内的林权登记发证的自查、验收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04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各市(县)、区要相对集中精力,选择1-2个乡镇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要确保全市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准确率达100%。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后,省、市将组织考核验收,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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