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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非典”防治期间收费减免政策与强化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4 生效日期: 2003-05-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3]23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积极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非典”给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经研究,现就“非典”防治期间收费减免政策与强化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适时调整收费政策,支持“非典”防治和促进经济发展。
  支持“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价格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必须继续坚持。但也应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非典”给疫区及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的负面影响趋于严重。为此,各级价格部门应予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防‘非典’,一手抓促发展”的要求,在强化价格监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调整收费政策,积极支持“非典”防治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制定优惠的收费政策措施支持非典防治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为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省内将实行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凡与“非典”防治工作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收取的证、照工本费外,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减免;
  2、省内运输防治“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应予免收过路、过桥及汽渡通行费;
  3、对电信(移动)等部门开通的“非典”信息咨询、查询,实行免费,并免费安装“非典”隔离区电话;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受到严重负面影响的旅游、城市公交、出租车、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各级价格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收费减免政策,减少经济损失。

  三、加强与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收费政策时,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并及时做好部门及相关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非典”防治期间,严禁出台新增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化督查,从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非典”防治期间,各级价格部门要严肃收费政策,加强监督,依法从严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业,切实支持“非典”防治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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