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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省城镇公共卫生状况,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以城带镇、以镇促城、城镇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改善全省城镇卫生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近期目标:在2至3年内,实现国家卫生城市零的突破,创建1至2个国家卫生镇;全省60%以上的城市建成省级卫生城市,4%以上的镇(含县城,下同)建成省级卫生镇。到2010年,创建2个以上国家卫生城市、6个以上国家卫生镇;全省65%以上的城市建成省级卫生城市,5%以上的镇建成省级卫生镇。

  二、突出工作重点,夯实创建基础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增强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不断提高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传播疾病防控和健康保健知识;要将健康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地方课程,落实教学内容和授课时间;要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要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中,保证健康教育经费优先投入,并随着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
  (二)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狠抓城镇临街立面、建(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的清理和规范,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加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整治与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健全完善业主负责制,商品实行划行归市、分类经营,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实施旧城改造,完善道路、给排水、供电、照明、体育场馆等综合配套设施,提高路面硬化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垃圾清运率及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努力提升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环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及噪声、城市生活污水的综合整治,加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使空气污染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全面改善公共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宾馆、酒店、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以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行业(餐饮、洗浴、歌舞、美发、食品经营)的整治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严格卫生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特别是加强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与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现象;开展中小饭店集中整治,加强对夜市、集贸市场、城中村、食品饮食摊点的规范建设和卫生管理,重点加强职工食堂、民工食堂、学生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质量关,保障广大居民食品卫生安全。
  (六)认真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科学的疾病防控机制、医疗救治机制、监督评估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免疫预防工作,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减少易感人群;制订并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提高疫情监测报告率和发现率,及时有效处理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消除有害生物孳生地,降低有害生物密度,有效预防病媒传播疾病的危害。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流行,开展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城建部门要加强城镇的环境卫生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加强物业管理,将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畴;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工业“三废”的治理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文化、体育、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旅游等部门要抓好窗口单位、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投身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订本地的创建工作规划,确定创建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是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筹集创建工作资金,加大投入,保障创建工作的需要。要把城镇改造、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业节水改造等城镇卫生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卫生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食品卫生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和卫生城镇创建专项工作经费,以满足宣传发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创建组织工作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各地要把卫生城镇创建与文明城镇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激励工作。凡未获得卫生城镇称号的城镇,不能评为文明城镇。对在创建卫生城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卫生城镇可参照同级文明城镇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省级卫生城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卫生城市(镇)称号的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专业监督。对已获卫生城镇称号但工作出现滑坡,达不到卫生城镇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凡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卫生城镇称号。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监督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卫生城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镇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的标准要求,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融入城镇建设管理之中,将市政建设与环境改善结合起来,统一建设管理。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口联系一个城市,加大对各地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特别是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帮扶、指导。各市州要选择1-2个城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要把卫生镇的创建与“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全省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确保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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