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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9 生效日期: 2003-03-29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规范阳澄湖涉渔活动,保护湖区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阳澄湖是苏州市重要的饮用水源和渔业生产基地。沿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阳澄湖水源水质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全局利益出发,支持和协助环保、渔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沿湖从事涉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阳澄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服从管理,共同促进阳澄湖渔业经济的发展。
  二、凡在湖区及滩涂从事疏航、勘探、清淤、筑驳岸、搭建水上设施等水工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征询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确定具体区域、范围和要求。
  三、在湖区及滩涂不得新建餐饮服务、旅游观光、水上游乐等经营项目。本通告发布前已经从事上述涉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登记,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因在湖区及滩涂进行涉渔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沿湖各级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护水源水质和渔业生态环境出发,加大对涉渔活动的管理力度,协同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湖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阳澄湖涉渔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厉查处损害阳澄湖渔业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从保护湖区水质、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出发,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制定阳澄湖渔业资源补偿管理办法,确保阳澄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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