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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既是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分配关系,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研究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拟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推进非税收入征管制度、征管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组织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银行结算和会计决算;监督检查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或受托征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及时足额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记录、核算、汇总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编报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决算,协调处理非税收入征缴的有关问题,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情况。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
  全市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各执收单位,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做到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切实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编制预算,统一安排支出。
  (一)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收缴严格实行收(罚)缴分离和银行代收代缴。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账户或者收入过渡性账户。支出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将款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编码及项目编码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专户)。对个别流动作业远离城区又无银行代收网点,执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代收机构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专户)。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收入级次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四)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五)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实行收支脱钩。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的征管经费由部门和单位列入年初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提留、坐支;单位支出与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六)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规范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工作。按照《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规定,没收物资一律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罚没物资变价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审验和验旧换新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做到“按月审票、以票管费、票款同行”。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规范执收执法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和银行代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严禁转让、出借、代开、私自印制和伪造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大稽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要将日常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稽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对单位的稽查面应不低于30%。二是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稽查力量,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查分离机制,将专项检查与日常征管、事后检查与事前防范紧密结合,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将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执收依据、主体、项目、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账户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审计、监察、价格行政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合力。各执收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价格行政等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行政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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