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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行为,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正反典型事例的报道,在全社会树立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深入纳税人中间广泛开展税收政策讲解,大力普及税法知识。

  二、加大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依法维护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宜,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扣缴税款,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对不按期申报、不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不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不按期报送扣缴税款报表和资料、不及时缴纳扣缴税款的单位,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要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维护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秩序。

  三、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共同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及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将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作为依法治税和治理经济环境、理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督办,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模范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个人所得税涉税犯罪案件;金融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共同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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