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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5]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设襄樊优秀人才奖。优秀人才奖分两个层次,最高层次是“襄樊杰出人才奖”;第二层次是“襄樊优秀人才奖”,设四个类别,即“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第三条 优秀人才奖励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襄樊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3人,也可少于3人;“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和“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分别奖励5人,也可少于5人。

  第四条 襄樊优秀人才奖的评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条件
  第五条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襄樊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其成果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襄樊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技术、管理、教学等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襄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每次评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安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行业协会)、人民团体,根据评选要求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选。

  第十条 推荐单位需对候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考核,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应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召开表彰大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襄樊杰出人才奖”者,颁发奖金10万元;获得“襄樊优秀人才奖”者,颁发奖金2万元。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届时成立优秀人才奖励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人才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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