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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黄石市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10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5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的实际,特制订我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依法整治
  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到今年年底,属“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全部整顿关闭到位,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上年下降10%,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市现有煤矿76家,其中,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2家,停产整顿38家,已进入“三同时”矿井15家,2005年底需关闭10家,4家拟合并为2家。
  大冶市、阳新县要立即制定煤矿整顿工作方案,并报市联合执法办公室。所有属于停产整顿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各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2月15日,12月15日前必须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凡属于“五整顿”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停产整顿具体要求按国务院446号令严格执行。9月30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黄石工矿集团公司和下陆区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阳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分别对所属的23家和13家应停产整顿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煤矿停产整顿指令要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告,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属于“四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于10月20前全部关停完毕,并严格按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三条的关闭要求执行。如已取得相关证照的,要提请颁证机关吊销其所有证照。
  凡新改扩建煤矿没有经过“三同时”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基建和生产;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认真整改,按期达标
  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停产整顿、基建、关闭及合并工作。
  凡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旦发现存在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的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制订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凡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真停实整,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同意恢复生产。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企业负责人必须密切配合,拆除矿井生产设施、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依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合执法,加强监督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5号)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市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05]85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整改和落实。
  各县(市)区要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凡举报属实的,市人民政府将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形成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黄石市举报电话:0714-6368585、0714-6359512,举报信箱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制
  各县(市)区要紧急行动起来,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的,自国办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至2005年9月22日止),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查处。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严肃查处。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检查督办,整治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吴兴龙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朱中华为常务副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专班,实行分级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10个产煤乡镇要由乡(镇)长挂帅组织整顿关闭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督导黄石工矿集团和城区煤矿;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督导阳新县煤矿;市经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督导大冶市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由县(市)长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整顿关闭工作,各涉煤乡镇要对每个矿选派一名以上副科级干部具体负责,切实加强“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到位,不留后患。为具体搞好整顿关闭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阳新县政府要对金海开发区在大冶湖下采煤的矿井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方案9月20日前报联合执法办公室;同时,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停产整顿矿井和关闭矿井的落实情况及下月的整改、关闭计划,报市联合执法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于10月20日之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联合执法办公室。
  (四)市联合执法检查组于10月31日?11月4日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五)各县(市)区于12月15日前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落实情况报市联合执法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4-6368585
  联系人:许先华 董湘华

附件:黄石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兴龙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朱中华 副市长
  副 组 长:乔昌禄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启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吕天运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国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吴高升 市经委副主任
        杨自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显清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志祥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宛 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彭玉成 市环保局副局长
        鲁明舫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靳 城 黄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鲁明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及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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