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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襄樊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襄樊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有效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本次环保整治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噪声扰民等重点污染问题;二是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三是造纸、化工化肥、黄姜加工皂素、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以及“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四是蛮河、滚河、小清河流域以及老河口、谷城等地土炼钒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问题。
  具体工作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市造纸、化工化肥、黄姜加工皂素、钢铁、水泥重污染行业整治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十五小”、“新五小”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土小企业全部依法取缔;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解决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连片污染以及医院污水、医疗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纠正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查处,挂牌督办,明确时限,限期解决,落实责任,跟踪督查。解决处理情况要向举报人通报,举报人不满意的,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直到满意为止。限期解决不了的,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二)严厉查处影响乡镇以上集中式居民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要彻底查清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排查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对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各地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和各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全面实施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对2003年以来建设的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整顿按照“哪级审批、哪级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要对照建设项目清单,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分门别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该停建的停建,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
  (五)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对“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立即予以关停取缔。出现连片反弹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凡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造纸、化工化肥、黄姜加工皂素、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蛮河、滚河、小清河流域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重点查处。
  (六)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对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各类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李德炳市长为组长、刘立勇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信息畅通。各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环保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
  7月25日以前,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情况在7月25日前报市环保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日一9月30日)
  1、7月26日一8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一9月30日。各地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和群众多次向国家、省、市环保部门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一11月1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三年来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三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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