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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市规划局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黄石市城区范围为65元/m2,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纳。
  收取配套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核批准可减免配套费:
  (一)依法应予减免的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政府投资的大学和高级中学的教学用房及生活配套设施;
  (三)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四)军事设施用房;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
  (六)原有建(构)筑物拆除享有“拆一免二”政策的单位,在其新建房屋时可利用“拆一免二”指标冲抵新建房屋应缴的配套费;
  (七)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八)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减免的其他公益性、服务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 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城建的副市长审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程序核准后免交配套费,其他项目的配套费一律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予收取。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批准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
  第八条 “拆一免二”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免二”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免二”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免二”政策指标;企业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批准件和经社保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对“拆一免二”指标由政府收购用于职工安置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核定需安置的职工人数及资金数额,建立安置职工个人帐户,将收购资金直接存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条 从2005年6月1日起不再实行“拆一免二”政策,城市建设实行货币拆迁。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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