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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5]90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各部门和单位近期要对各自所制发的与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的 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限制和歧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要依法予以取消。对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附: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5)20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现就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三农”发展的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支农服务功能。
  二、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歧视性政策,动员和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水产、农村卫生、医疗、保险等涉农部门,县以下单位,将国家有关部门返回农村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拉赞助、索钱物,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整体抗风险能力
  农村信用社享受 2% 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其余 3% 营业税及附加,从 2005 年开始,在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未全部消化前,由各县(市)财政根据农村信用社交纳的 3% 营业税及附加,逐级上划省财政,由省财政拨入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以抵御因各类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导致的农村信用社资金损失等风险。各级财政、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划。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联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
  (一)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除金融监管、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外,其他部门的检查均由省政府统一部署。
  (二)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巧立明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设立收费负担卡,严格监控,凡发现有乱摊派和收费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三)严禁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和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信贷倾斜;不得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优化信用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风险较小的优质支农项目,要优先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二)依法制裁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各级监察、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落实信用社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到法院的,要依法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
  (三)各地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对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区分单位类别和用款性质逐笔甄别,确应财政承担的部分欠款,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在三年内予以还清。省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同级政府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六、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建章建制,在内部管理、贷款发放、风险防范等方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组建法人机构和支农等各项工作。要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以转换机制为核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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