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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开展2006年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提高广大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上海市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以进一步弘扬广大教育督导人员忠诚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各区县教育督导室;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市、区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和人民教育督察员。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条件
  本次拟表彰市教育督导先进集体5个,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30名。
  (一)先进集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1、教育督导室在上级和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监督本区县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教育责任及制度到位,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严格履行《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中有关教育督导室的职责;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督导,工作确有成效。
  3、积极参与本市推进上海督导工作规范建设的实践,认真开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二期课改,促进校长和教师专业发展的督导研究,以及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指导学校形成特色品牌发展性督导评价中努力探索,勇于创新,成效明显。
  4、督导机构和编制落实,重视督导人员的培训,督导人员结构合理。团队合作凝聚力强,团结和谐有战斗力,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二)先进工作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自觉履行《督学行为准则》,模范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
  2、在教育督导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教育改革实践和督导工作实际,积极进取,认真钻研,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工作具有开创性。
  3、积极主动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廉洁奉公,严格执法,
  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工作的程序和实施
  本次表彰的评选申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1、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区县教育督导室推荐本区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经上级有关领导同意后,报市教育督导室;市专、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中的先进工作者人选由市教育督导室提出建议名单,一并报市教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审定。
  2、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区县根据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认真进行小结申报,并由市教育督导室在组织各区县督导室推荐的基础上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教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审定。
  3、上海市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市教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共同颁发奖牌和证书,先进工作者由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给予奖励。
  4、上海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评选工作的要求
  本次评选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申报、评审。要注意发现和推荐在实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择优评选的原则,确保评选质量,并做好宣传推动工作。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务必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上海市教育督导先进集体申报表》及材料、《上海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及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报送市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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