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污染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2]097号

市直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开展好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要求,市政府要求富龙热电厂、赤峰建化集团等13家单位要按附表所列达标期限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严肃处理。市环保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附件:2002年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