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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5)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省定标准每月33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省级负担50%,县(市)区从历年结余基金中负担50%,有关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调剂解决(详见2005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支出计划表,附后)。

  五、此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把好事办实办好。本项工作应于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

附件:2005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支出计划表(略)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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