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十五项修改为“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