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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通过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省会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一致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通过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职责
  市政府:
  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
  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
  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5、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考核与奖惩;
  6、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区政府:
  1、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并负全责;
  2、根据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落实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管理工作责任,并组织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3、针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并及时研究解决;
  4、协调、组织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5、保证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和市下达经费的专项专用;
  6、负责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市实行环卫招投标的以外);
  7、负责区管道路、小街巷的市政维修养护;
  8、负责经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管理和监督;
  9、负责区管公园的管理,区管道路绿地的绿化、养护和保洁,并对辖区内单位、新村、小区、小街巷绿化养管实施监督;
  10、负责对由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
  11、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等爱国卫生运动;
  12、负责辖区内乞讨人员的劝告、引导、护送;
  13、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1)乱吐乱扔、乱贴乱写、乱牵乱挂、乱堆乱倒、乱摆乱放、乱烧乱叫和违规装修门面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2)个人和非物业管理小区内的违法拆建和乱堆放;
  (3)国有土地上个人违法占地建设;
  (4)经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生活噪声、油烟和燃烧蜂窝煤污染;
  (5)区管公园、道路、小区中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6)涉及区管内河的违法违章;
  (7)辖区内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的非法营运以及客运汽车在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拉客行为;
  (8)早餐工程餐车、报摊车违反规定,延时、移位、超范围经营;
  (9)对应向区卫生部门办理而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14、对本区无法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应先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配合解决。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根据市、区要求和分工,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各单位、社区实施、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保证街(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
  3、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经审批的占道早夜市管理;
  4、按照区里分工,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5、对本街(镇)无法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应先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配合解决。
  社区(村):
  1、根据市、区、街(镇)要求,组织、协调、落实好社区(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2、对本社区(村)无法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应先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配合解决。
  (二)市直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负责组织起草市容、环卫、内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性执法行动、专项治理以及全局性突击的任务;
  3、负责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市区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监督;
  4、牵头负责审批市区占道早夜市、“两车”停放定点;
  5、负责洗车场规划、管理和监督;
  6、负责对经拆迁裁决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7、牵头负责临时性、商业性悬挂气球、彩灯、横幅等宣传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监管;
  8、负责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查处:
  (1)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实施;
  (2)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区(小区)和物业管理的小区违法拆建和乱堆放;
  (3)破坏市政、环卫设施,无证经营燃气,占压损坏燃气管道;
  (4)国有土地上以单位和组织为主体的违法占地建设;
  (5)毁坏古树名木及风景区、市管公园园林绿化;
  (6)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和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7)涉及市管内河的违法违章行为;
  (8)建材、渣土运输滴洒漏和乱处置;
  (9)侵占、损坏城市道路;
  (10)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广场进行商业性促销演出;
  (11)协助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查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非法营运;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
  (1)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市区沿街商店、单位门面装修审批。
  市建设局
  1、负责在建、停建建设工地(含市政、房建工程)卫生管理、材料有序堆放、围档施工、净车出场、完工清渣、防止粉尘污染等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2、负责市级市政道路、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和管理;
  3、负责公交车辆车容车貌卫生管理和尾气达标治理;
  4、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和占压损坏燃气管道行为。
  市房管局
  1、负责物业企业管理和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
  2、协助市环保局查处拆迁工地未按规定围档施工和压尘的行为。
  市环保局
  1、负责建筑工地午、夜间施工审批和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生活噪声、油烟、排污和燃烧蜂窝煤污染实施查处;
  2、牵头组织机动车排气路检;
  3、负责查处拆迁工地未按规定围档施工和压尘的行为。
  市园林局
  1、负责市区树木移砍审批;
  2、负责市属公园、风景区的管理、监督;
  3、负责市管道路、街头绿地和内河绿地的绿化养护及保洁;
  4、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
  市工商局
  1、负责商业性广告内容的审批和监管;
  2、负责查处不需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市灯管委
  负责户外灯光广告审批和管理。
  市贸发局
  1、负责本系统管辖的集贸市场和“农改超”超市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
  2、负责牵头组织早餐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市交通局
  1、负责出租车车容车貌和运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
  2、负责查处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组织、指导全市性查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非法营运工作;
  3、负责牵头查处营运机动车超载;
  4、负责查处船舶噪声污染。
  市公安局
  1、负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执法抗法行为;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停车场管理和监督;
  4、负责查处机动车乱停车、乱鸣喇叭、乱掉头等交通违章行为;
  5、负责查处主干道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乱行驶,乱停放;
  6、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电动自行车;
  7、会同交通部门查处营运机动车超载;
  8、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滴洒漏;
  9、负责养犬管理和监督;
  10、负责查处乱张贴中办假证违法行为;
  11、负责机动车排气年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
  12、负责查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扰民行为;
  13、负责对组织、教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团伙进行打击查处。
  市民政局
  1、负责道路路名牌管理和维护;
  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并提供返乡帮助。
  市卫生局
  1、负责省、市批准设立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管;
  2、对应向省、市卫生部门办理而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爱卫办
  负责爱国卫生活动和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征而未建工地的围墙砌筑、卫生管理和监督;
  2、负责查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市土地发展中心
  负责收储土地的围墙砌筑和卫生管理。
  市农业局
  负责养犬的动物检疫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查处闽江水域采砂作业噪声污染。
  通信部门
  负责对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违章电话号码及时予以停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是市委、市政府根据当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和近年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实践,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所采取的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尽心尽责抓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为营造良好的省会城市形象做贡献。
  (二)落实责任。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市里做法,对本区、本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分工,明确下属街(镇)、区直部门、处室、单位所应承当的职责,并在明年一月底前向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报备,以确保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三)规范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必须规范管理,理顺关系,依法行政,才能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凡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审批权的单位,都要注意纠正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规范管理审批工作,实行审批条件、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有关区、部门报备,以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严肃纪律。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市、区都要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乱审批、乱收费的行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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