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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007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正式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收费标准的请示》(内建设函[2002]13号)收悉。从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情况看,效果良好。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5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施工图审查现状,经研究,现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继续收取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外的,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均在审查之列。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建设单位送审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为基数,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办法。具体收费标准为: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1.8%。收取;1000--5000万元的工程,按1.2‰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1.0‰收取。对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我区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图审查收费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的1.5%的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票据。

  四、本批复自六月二十日起执行。原内计费字[2000]148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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