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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赤政办发[2002]0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34号),为更好地做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0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4、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查和验收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王 波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宁国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效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韩文举  市经贸委副主任,市安委办主任
  徐振华  赤峰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周喜荣  赤峰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郗九富  赤峰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周喜荣兼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分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各地区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各地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7月10日至8月31日)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一)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审批手续。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消防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区应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旗县区上报时间为9月20日前。
  在专项治理中的各个阶段,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在9月份对全市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和各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切实形成合力。各地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三)认真落实《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特别是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四)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成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积极发挥媒体优势,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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