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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推进本市高校企业改制和加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科[2006]7号
各市属高校:
  为贯彻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聚焦、突破”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高校高新技术转移与产业化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形成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的新格局。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科教兴市主战略中各项工作,结合上海高校的实际情况,对本市高校企业改制和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发展与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1、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改革开放以来,上海高校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培养创新型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
  2、推进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的自身改革与长远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现有高校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情况,高校以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创办和管理企业存在着较大的经济法律风险。高校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是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增强上海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上海高校要紧紧抓住上海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教育部全面推进高校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战略机遇,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现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是企业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高校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4、进一步明确高校是企业改制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时研究解决高校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避免因推进高校企业改革引发各种事端,影响高校的稳定,确保高校科技产业规范管理工作达到预定目标。
  5、加强领导,切实推进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各高校要建立由高校党委集体领导、党政领导班子分工负责、书记校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定改制方案,做好改制成本预算,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企业改制和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有序地进行。
  6、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高校企业改制过程中,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股份奖励、职工持股等方面,依法规范操作,禁止以权谋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明确目标,确保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7、各高校要对所投资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市教委审核并报市国资委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
  8、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依法组建一家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家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承担资产经营公司功能,将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等有限责任。各高校原则上在今年内完成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和资产的划转。
  9、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高校的院、系、所、处等下属部门或单位创办的企业(公司)及其资产,同时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营性投资活动。除高校资产公司和大学科技园以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要逐步清理。对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学校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10、高校资产公司组建后,校级领导除了可在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控、参股企业中兼职。在资产经营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不得在其公司领取薪酬;技术完成人可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参股企业的股份。
  11、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革,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尽快对除高校资产公司以外的全资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对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关闭,彻底脱离因全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给学校带来的风险。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遵照有关规定,建立高校企业改制规范的申报审核制度   12、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到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改制行为,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对本校企业改制总体规划和每个企业的改制方案,应按照规范文件的要求,报请市教委审核批准,并送市国资委终审或备案。
  13、改制过程中,凡需审批的事项,高校要先申报,经批复后才能实施,做到每一个环节依法运作,规范有序。

五、统筹与协调,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4、为了加强市教委对市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教委决定成立推进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和高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指导咨询小组,进一步加强推动与指导。
  15、在实施高校企业改制与加强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各高校要及时总结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市教委将及时组织高校开展交流,并将相关情况和进展上报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领导。
  16、上海高校企业改制与加强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企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推进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伟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王 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王兴放 科学技术处处长
  王志伟 财务处处长
  周国民 人事处处长
  丁晓东 高教处处长
  沈国强 审计处处长
  陆建国 上海市教育企业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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