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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2]46号
   为以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迎接第四届昭君文化节和2003年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严禁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及堆放杂物和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营或生产作业活动。

  二、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早夜市和临时集贸市场外,在其它街巷形成的早夜市、街头餐饮点及商业摊点,一律予以取缔。经批准的早夜市,要按规定的时间开市和闭市,并要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三、严禁在市区临街扩建门斗、橱窗和破墙开门开店。已经破墙扩建、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恢复原状。

  四、全面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及人行便道和其它街巷乱停乱放各种车辆;严禁畜力车、农用车进入市区,并切实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除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货运市场外,其它自发形成的货运市场,一律予以取缔。

  五、全面清理整顿全市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凡在市区设置的户外广告,来经批准的,一律拆除;已经批准设置的,要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标准和市容管理的要求,进行整顿规范。

  六、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和楼梯间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喷涂广告、印刷宣传品及悬挂横(条)幅;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店铺的门窗上张贴广告及标识。违者,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生活废弃物,所有商业网点要密闭收集垃圾。要加强对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的管理,确保市区街道白天无暴露垃圾。

  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倾倒。其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苫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道路面。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市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土地和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工程竣工后要硬化、净化现场。拆迁结束后要即时平整场地。

  十、市区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商业网点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拒不落实“三包”任务,不履行“三包”职责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容、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严肃查处。

  十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对破坏和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十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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