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839号
各盟市计委(物价局),二连、满洲里市物价局:
最近,个别盟市就自治区已下放到各盟市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做好下放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各地应在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收费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前与下放后及地区与地区之间收费标准的衔接。收费标准应按照培训工作的完全成本核定,包括工作人员及教师(教练)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教室修建费或租赁费、修缮费、教材资料费、实际操作油料费和其他费用核定。各地可参照原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内价费发[2000]16号文件,根据交通部门教学大纲要求培训的门类、项目、等级制定统一的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培训课时的设置情况,分别审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对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交通部门制定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大纲规定的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课时数及组织考试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参照原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内价费发[2000]16号文件中门类科目单价及“其他收费”制定,并作好毗邻地区收费标准的衔接。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要监督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质量,严禁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对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