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4]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确保我市城市低保人员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基础上予以适当上调,即城区城镇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30元;城区农村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55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75元。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