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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三条    凡进入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申请进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取得资格认定,方可向自治区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否则,不得进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供应商享有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境内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4.产品、商品和服务具有竞争能力,售后服务良好;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自治区政府采购境外供应商资格:
  1.经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许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资格认定程序为:
  1.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送本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信证明原件以及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公司章程等,一并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验。
  2.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前述规定条件,对供应商所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综合考察后进行认定。
  3.经审核、考察后符合条件者予以分户登记,并通知准入供应商,发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同时通知其未予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取得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取得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则,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2.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投标书要科学、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投标秩序,谋取非法利益。
  3.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为采购单位提供质量符合标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联法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有虚报资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权监督政府采购机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行为,对其有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行为,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准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审验合格章;对经检验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2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注销登记,取消其准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准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凡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等改变原登记内容的,应在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定的自治区本级采购供应商可参与盟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与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定的呼和浩特市采购供应商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资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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