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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调整国道303线新开河至绍根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906号

赤峰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调整国道303线新开河至绍根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赤价费发[2001]90号)收悉。鉴于该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车流量较小,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无法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为提高该收费公路的还本付息能力,同意对该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以上及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及收费站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

  三、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提前归还完贷款本息,也应撤站停止收费。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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