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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 2005-08-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5]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加速工业崛起,加快富民兴赣,鼓励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2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六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十强县(市、区)”专项奖、“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均简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奖励原则:
  (1)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销售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
  (2)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15名,其中设区市及以上工业园区取前3名,县(市、区)工业园区取前12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十强县(市、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行政区划内的99个县(市、区)。考评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经济发展快、后劲足、综合实力强;
  二是工业企业当年没有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三是工业当年实现盈利;
  四是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投入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是当年工业占GDP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奖励原则:
  按工业增加值、工业增长速度、上交税金分别占40%、20%、40%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授予“江西工业十强县(市、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五)“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是企业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实现利润、企业投资总额当年增长速度在25%以上;
  三是为企业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评出10名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取3名、省外投资民营企业取3名、江西本土民营企业取4名,授予“江西工业十佳创业能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六)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4年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7年为指标计算末期,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四)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度开始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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